新国家安全法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民性”

06.05.2016  10:55

  作者:莫纪宏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06日04版)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一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调整国家安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与1993年国家安全法相比,新国家安全法在内容上最大的特征就是它所揭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所蕴含的“全民性”。1993年国家安全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法律,该法的内容只涉及部分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事项;新国家安全法则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将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扩展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所有领域,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范围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等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扩大到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关系主体,真正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原则。新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内容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全民性”。

  一是在设定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方面确立了“人民福祉”是国家安全所保护的一项“重大国家利益”,并且明确国家安全工作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突出了国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以人为本”,维护国家安全“为人人”的这样一个非常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是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原则。因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福祉,而国家安全工作又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所以,作为受国家安全保护的对象,所有社会关系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或义务。

  三是国家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涉及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所有领域的国家安全,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或者是重大国家利益所在之处,就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所以,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具有“普遍性”,不只涉及部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全体社会公众都需要积极参与其中。

  四是国家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将维护国家安全的国家机关从1993年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扩大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及其人民政府等等几乎所有的党政国家机构,体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相关职责。

  五是国家安全法第六章规定了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强调了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应尽义务。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是为了突出作为国家安全法指导思想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民性”。新国家安全法在第14条还明确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很显然,国家安全法第14条在确立每年4月15日作为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全民性”,通过确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推动政府和社会公众学习、掌握和遵守国家安全法,这正是“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精神实质所在。

  总之,新国家安全法所强调的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全民性思想得到了充分体现和具体落实,必将极大地调动政府和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牢不可破的全民性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