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税务局”覆灭记

12.05.2014  14:59
核心提示: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破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纪实 王仓所注册公司的办公用房马海涛摄  民警正在收集证据马海涛摄      他,一个其貌不扬的中年男子,却在西宁做起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破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纪实

王仓所注册公司的办公用房马海涛摄

  民警正在收集证据马海涛摄

  

    他,一个其貌不扬的中年男子,却在西宁做起了“大生意”——上游虚开、中游“洗票”、下游其他外贸公司骗税。

  短短几年之间,犯罪嫌疑人王仓(化名),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青海青宝煤炭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2份,发票金额34401849.19元,虚开税款数额5848314 .23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价合计6308000元,进项税款合计916547.02元。

  2014年4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仓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人民币30万元。

  一份省外传真揭开大案

  2012年,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接到了一份由公安部传来的江西警方发来的协查通报,线索指向青海青宝煤炭有限公司(下简称青宝公司),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接到线索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经侦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调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王仓经营的青宝公司坐落于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新安村下河滩,王仓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1日,由西宁市城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同年,青宝公司被城中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

  据办案民警介绍,王仓主要的敛财手段是以发票金额税值的2%至3%从某些渠道(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造假)购买空白的发票,再以12%至17%的价格出售给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又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从中牟取差价。

  2011年2月,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下简称唐湖电力)与青海义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义军商贸,后变更为青海金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燃煤采购合同,义军商贸法定代表人崔军(化名)与做煤炭生意的孙仓(化名)商议向唐湖电力供货,因孙仓没有煤炭经营资质,便又联系了青海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海润实业)负责人魏涛(化名),由义军商贸将购煤款转入海润实业,孙仓和魏涛则联系小规模煤炭企业将煤直接送往唐湖电力,义军公司向唐湖电力随货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海润实业再向义军商贸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海润实业并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孙仓便联系上了王仓,两人约定以应纳税款的比例(17%)收取费用后,由王仓为海润实业作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仓便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之下,以青宝公司的名义给海润实业售煤为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税价合计人民币4069460元,税款合计591288.95元,已全部由海润实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1年下半年,唐湖电厂与海润实业签订燃煤采购燃煤合同,后魏涛与崔军联系小规模煤炭企业向唐湖电力供货,合同履行后,海润实业向唐湖电力随货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军商贸又向海润实业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义军商贸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崔军再次找到了王仓,两人约定以应纳税款的比例(17%)收取费用后,由王仓为义军商贸作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仓便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之下,以青宝公司的名义给义军商贸售煤为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价合计2003841元,税款合计291156.4元,已经全部由义军商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1年5月,王仓以相同的方式以向中铝青海西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铝西部)销售煤为由,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价合计12205278.12元,王仓在扣除预先说好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转给他人,进项税款合计1773416.48元,已由中铝西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09年12月至2012年6月,王仓通过相同手段以向中石油销售煤为名,先后虚开发票98份,税价合计10447064.59元,王仓在扣除预先说好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转给他人,进项税款合计1517949.54元,已由中石油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王仓通过相同手段以向青海第二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售煤为名,先后虚开发票21份,税价合计2328260.35元,王仓在扣除预先说好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转给他人,进项税款合计338294.27元,已由青海第二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王仓通过相同手段以向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售煤为名,先后虚开发票26份,税价合计3971921.7元,王仓在扣除预先说好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转给他人,进项税款合计577116.78元,已由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0年10月至12月,王仓通过相同手段以向青海省贵德县华能集中供热站售煤为名,先后虚开发票9份,税价合计968000元,王仓在扣除预先说好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转给他人,进项税款合计140649.59元,已由华能集中供热站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利用类似的手法做“大生意”的王仓,短短几年之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之下,以其经营的青海青宝煤炭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2份,发票金额34401849.19元,虚开税款数额5848314.23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价合计6308000元,进项税款合计916547.02元。

  严打“阴阳联”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西宁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仓的问题是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当购买方有高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时,首先考虑的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其次是索取回扣或佣金。

  “利益诱惑是冒险者的根本动力。理论上讲,企业存在留抵税额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增加应纳税款,从而获取高额利润。”据该合伙人介绍,销货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首要目的是出于对利润考核的需要,为虚增收入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吸引更多投资。

  犯罪嫌疑人以公司的名义从某种渠道购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前提下,按客户需要打印发票内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虚开发票的方式俗称“阴阳联”,也叫做“大头小尾”,是指虚开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金额小,而发票联金额大。

  “‘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要同时打击,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虚开发票犯罪。”省社科院卓玛女士认为,遏制虚开发票犯罪,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税务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管和查处的作用,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

  名词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进项发票

  增值税中列计进项税额的发票叫做进项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作者:施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