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3月1日施行

09.02.2015  11:25

  2月6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该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基因,是伴随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光荣事业。发展地方志事业,是建设优秀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一项基础工程。《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明确了地方志的概念、工作职责、编纂的要求和程序等二十四条内容,为促进世界了解青海、青海走向世界提供资鉴。
  据了解,我省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努力,2008年,我省全面完成了《青海省志》第一轮修志工作,共编修省州县三级志书130部、行业志13部、部门志4部、军事志70部、乡镇志1部及村志6部。1997年,省地方志办公室编纂了大型综合性年度资料性文献《青海年鉴》,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各部门编纂出版的各种综合性年鉴、专业年鉴达30多种。2006年8月依法启动了第二轮修志工作。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后,省地方志办公室又及时启动了《玉树大地震救灾重建志》的编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