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通报1~9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实施五类案件过万 执法力度持续加大  10地环境质量变差而案件数较少,16地适用配套办法案件数量为零 

03.11.2016  15:10

  

本报记者王昆婷11月2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2016年1~9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情况,对1~9月份案件数量排前三位的浙江、广东、江苏三地提出表扬,同时对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的湖北、安徽、福建三地提出表扬。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9月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67件,罚款数5897.236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31件;限产、停产案件363件;移送行政拘留31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46件。

  1~9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11767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529件,罚款数额达55397.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133件;限产、停产案件2434件;移送行政拘留2313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358起。

  田为勇表示,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上升16.5%,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88.6%,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31.9%,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78.9%,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20%。

  田为勇说,1~9月,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差、案件数量较少的有铜川市、阜新市、辽源市、太原市、珠海市等5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同比变差、执法案件数量较少的有曲靖市、朔州市、齐齐哈尔市、池州市、宝鸡市等5个城市。

  1~9月,适用配套办法案件数量为零的有葫芦岛市、四平市、萍乡市、新余市、清远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来宾市、钦州市、广元市、雅安市、资阳市、临沧市、普洱市、延安市、固原市等16个城市。

   新闻分析:26地被通报 执法偏软待纠正  

  ◆本报记者岳跃国 

  根据环境保护部通报,今年1~9月,使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法情况总体较好,实施五类案件总量过万,各类案件数量同比均有较大幅度提升,尤其是查封扣押、移送拘留案件数量增幅非常明显,执法力度持续加大。 

  然而,从通报来看,在区域之间、省份之间、城市之间,执法力度的差异依然比较明显,个别环境质量变差的地市的案件数较少,一些地市适用配套办法案件数甚至为零。 

  根据通报,铜川、曲靖等10地存在环境质量变差而查处案件较少的情况,葫芦岛、四平等16地的查处案件数为零。被通报的这26地,在全国334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中,虽占比较小,仍应引起重视。 

  案件数较少,并非能作出执法力度不够结论的充分条件,但如果加上环境质量变差这一补充条件,则至少可以说明当地的执法力度没有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很容易给公众留下执法偏软的印象。 

  如果本底环境质量很好,工业污染项目不多,相关环境案件数量少一点完全在情理之中;如若不然,环境质量在变差,环境形势很严峻,违法排污多发频发,相关环境案件数量很少就说不过去了。 

  事实上,从1~9月相继公布的公众举报情况来看,这次被通报的26地,不少也曾经上榜,对一些问题公众反映强烈,理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在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的执法监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中,一些省份也被指存在执法监督存在薄弱环节、《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执行力度亟待加强等情况,印证了上述判断。 

  无论是强调用足新法,还是用好、用活新法,都要有一定数量的环境查处案件做基础。这也是当前正在开展的环境执法大练兵设置“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指标的一个重要考量。 

  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手段的设置,充分考量了当前环境形势和环境执法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地都应该切实贯彻落实。 

  落实新法不应也不能有掉队者。对于那些适用配套办法较少的地方,有必要看看到底是不敢用,还是不会用、不愿意用,是主观原因使然,还是客观原因羁绊,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今年仍然是新环保法的“实施年”。对于这次被通报的26地,不妨借鉴一下查处案件数量前三的浙江、广东、江苏的经验,参考一下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的湖北、安徽、福建的做法,认真研究在环保法实施过程之中出了什么问题、怎么解决问题、还需要形成什么样的细化政策来推动新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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