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07.11.2014  17:54

              10月21日至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根据省委安排,赴黄南藏族自治州及同仁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尖扎县,听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与部分全国和省州县乡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座谈,调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情况。
              穆东升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经过60多年的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已经形成了政策、法律和制度相结合的治理机制,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和经济上的互助互补,强化了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成员的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成功的,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穆东升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实施办法,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建立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要解决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重视解决民族自治地方资源配置、财政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减免、税收优惠保障、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补偿等问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知识分子队伍和产业工人队伍。要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省人大民侨外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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