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04.03.2016  17:39
 

3月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32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础上增加15元。

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2014年,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此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于 2012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7月1日提高了30元、25元、15元。此次调整是我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高出70元,位居全国前列。截止2015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3万人,参保率达到96%,有48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增进民生福祉,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之一抓紧抓早,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目前,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做好调整补发准备工作,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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