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互助《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6.08.2016  22:04

  《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该县《森林管护条例》修订获得批准施行之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又一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

  为了切实解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打造“具有地域民族特色、高原田园风光的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名城”,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风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2013年底,互助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政府立法需要,将《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调研计划,并于2014年开始县政府住建部门围绕《条例》的立法目的、必要性、调整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立法调研工作,2015年8月形成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精心指导下,多次征集意见,并组织召开了县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条例》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对征求到的修改意见建议反复进行了认真分析、归纳梳理,经过数易其稿形成了该《条例》(草案),分别经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县十六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公布施行必将为该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胡生敏 高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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