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法院:男子醉驾身亡 五朋友成被告等六则

15.12.2014  14:28

                              男子醉驾身亡        五朋友成被告

        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男子醉酒驾车身亡,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的案件。2014年4月5日晚,27岁的米某酒后驾车将朋友逐一送回住处后独自驾车前往甘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检测,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27.9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米某死亡后,家属一纸诉状将当晚与死者共同饮酒的五人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朋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但由于饮酒客观上会导致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人之间也负有相互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本案中,米某醉酒驾车身亡,本人应负有最主要的责任,而当晚与米某共同饮酒的五人,应当预见到米某醉酒驾车的危害后果,但他们最终放任米某酒后独自驾车离开,应视为未尽到有效劝诫的义务,对米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米某家属14000余元。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西区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为了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宪法的权威,我院在新宁广场北侧咨询点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以宣传资料、展板、横幅等形式宣传国家宪法日,并向过往的市民面对面宣传宪法,使12月4日成为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积极引导市民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次活动,我院共发放法律书籍、宣传资料900本,热情接待市民咨询上百次,干警们仔细、认真地解答市民的疑难问题,使市民进一步了解宪法内容、宪法地位,明白“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开展宪法宣传,让宪法精神植根心底,法治信仰蓬勃生长。   

                            我院举办第三个“法院开放日”活动

        根据我院《关于在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安排,11月4日上午,在国家“第一个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之际,我院举行了第三个“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了青海师范大学近50余名师生来法院参观、学习。

        上午8:50时,青海师范大学50余名师生来到了城西区人民法院法院。载我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下,全体师生兴致勃勃的参观了法院档案室、图书阅览室、荣誉室、多功能会议厅、休闲娱乐室、健身房、法院文化长廊、廉政文化墙、调解室、审判庭、羁押室等场所,听取了法院讲解员的讲解,使全体师生近距离了解法院,对法院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在参观中,师生们对二楼的少年案件审判的8号圆桌式的审判法庭非常感兴趣,并认真聆听了讲解员详细的介绍。最后,全体师生在一号审判庭旁听了犯罪嫌疑人马莺萍涉嫌诈骗和职务侵占犯罪的庭审全过程。

        活动结束后,师生们认为城西法院在全国“第一个宪法日”举办这样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使全体师生近距离接触法院、了解了法院的工作;二是感受到了法院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和全体法官良好的精神风貌;三是通过案件庭审旁听,使全体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四是有益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举办这次“法院开放日”活动,是我院集中开展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其中一项内容,为尊崇宪法、信仰宪法的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我院采取多形式宣传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明确彰显了党和政府依宪治国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标志着中国高度法制化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也是作为法律人值得庆贺、纪念的日子。

        为了做好宣传工作,使宣传活动取得实效,西区法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马晓军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关于在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来纪念、宣传这个特殊的日子。一是根据城西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组织全体干警进行“城西区宪法知识答题活动”,使全体干警进一步了解宪法、掌握宪法知识;二是全院33名法官进入联点社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辖区群众赠送“法在身边”系列普法漫画及涵盖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内容的书籍,以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三是组织全院法官进行宣誓仪式,以此激发全体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力的意识和责任感;四是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青海师范大学近50余名师生近距离参观法院、了解法院工作、参加案件旁听,以此来宣传法律、进行法制教育,使全社会公民都做一个学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五是通过官方微博统一同步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六是根据上级法院的通知要求,组织全体干警收看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承办的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特别节目《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CCTV2014年度法治人物颁奖典礼》节目等活动。

        通过这样的宣传活动,以此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日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小灵通退市,引发纠纷

        近日,我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庭审调查核实证据,对该案作出宣判。

        冷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开始使用某电信公司提供的小灵通通讯业务,后发现信号全无,无法使用,与某电信公司交涉后某电信公司知小灵通已无法继续使用,要求办理电信手机业务。因所有资费套餐都要发生变化,且相比之前资费有大幅提高,并且新购买不久的小灵通机器也成了废品,冷某某认为某电信公司未能按时做到相关停网前的告知工作,致使原有正常使用的小灵通突然停止使用,给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和诸多不便,遂诉至本院要求出示相关文件,办理和小灵通相同的手机资费套餐,小灵通内所有话费及余额和相关服务费、月租费并以现金形式赔付给冷某某,赔偿因本案产生的相关电话及交通费500元、公开致歉等。 

          通过庭审质证核实,2011年5月13日,冷某某开始使用某电信公司提供的小灵通通讯业务,期间因使用业务变更,冷某某与某电信公司两次签订《业务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电信公司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作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2012年6月某电信公司收到小灵通设备供应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兴通讯PCS小灵通产品停止服务的公函》,告知原由该公司提供的小灵通终端设备于2012年6月30日起正式停止销售,2012年7月31日起不再接受备件新订单。某电信公司利用储备的备件进行日常维护,由于基站设备老化损坏严重以及市政规划拆迁等原因,导致小灵通信号越来越差,无法保证用户的正常通信。2014年7月31日某电信公司在《青海日报》发布公告:“由于小灵通设备供应和技术支持等原因,小灵通的网络运行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为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我公司将进行服务升级,2014年9月1日起,将小灵通服务转为更先进的移动通讯服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公司将减免小灵通用户通信费用。请小灵通用户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营业厅办理升级手续,并可享受相应的升级优惠。详情请咨询当地营业厅,或拨打10000。”并公布了可以办理优惠业务的各营业厅名称及地址。因小灵通使用经常出现没有信号的问题,冷某某于8月曾4次向10000号咨询投诉,某电信公司告知小灵通已无法继续使用,可以办理电信手机业务。因资费套餐都要发生变化,冷某某认为相比之前小灵通资费有大幅提高,并且新购买不久的小灵通机器也无法使用,且某电信公司未能按时做到相关停网前的告知工作,致使原有正常使用的小灵通突然停止使用,给冷某某带来了许多不便,纠纷自此产生。本院认为,原、某电信公司签订的小灵通电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履行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原服务,某电信公司依双方签订的《业务服务协议》第十条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电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经营者应当减免用户在电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进行了公告并承诺费用减免。某电信公司的转网行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其行业特点和工作流程进行,履行应当履行的手续,虽不须向用户出示相关文件,但应当向用户履行公告告知的义务,某电信公司已依约履行,冷某某要求某电信公司出示由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通讯管理局关于小灵通转网的相关批准文件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某电信公司承担冷某某转网后所需的手机的诉求合理,某电信公司亦予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小灵通转网手机后所产生的资费及相关服务套餐与转网前小灵通的资费套餐服务一致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冷某某诉求由某电信公司承担冷某某因本案产生的相关电话及交通费500元,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冷某某诉求由某电信公司承担自2014年8月起小灵通内所有话费及余额和相关服务费、月租费并以现金形式赔付给冷某某,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某电信公司应将该号码中余额81.20元退还冷某某。小灵通停止服务虽给冷某某造成的诸多不便但某电信公司并无过失,某电信公司不存在对冷某某人格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不符合要求公开致歉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某电信公司退还冷某某电话费81.20元、给予冷某某按照公告优惠条件手机转网并赠送价值300元的手机一部、驳回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暴力抗法,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青政法《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的通知》精神,我院执行局积极响应这一活动,针对近几年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涉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认真进行梳理,对几起典型的暴力抗法、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的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除纳入失信人名单外,还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付某某与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罗某某给付付某某借款24500元、承担诉讼费235.5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于2014年8月1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无视国家法律,经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在本院执行中有能力执行而抗拒执行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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