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法院:道路施工 安全监管不容忽视

10.11.2016  09:40

        封闭施工路段留口,行人通行造成伤害,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城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道路施工监管不力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8月14日,原告潘某在早晨上班途中经过某燃气公司施工管沟开挖工地时,不慎坠入管沟,造成人体伤害,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工程发包人、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施工的燃气管道开挖工程是某燃气公司发包给宏某公司,再由被告山东某公司实际承包施工的工程。该管道开挖工地是在市区内进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的危险区域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作为施工方山东某公司虽然对施工地段进行了全封闭式围挡,但长距离围挡并未保留行人穿行的安全人行通道,且未做到随时监察巡逻,以致被开裂的围挡开口被路人误以为通道抄近路行驶,致使侵害事实发生。对此,实际施工人被告山东某公司应承担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定损害责任,即损害结果60%的责任。原告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场地围挡虽有开口,但无明确通道标识,疏于安全隐患意识,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即损害结果40%的责任。

        最终,城西法院依法作出实际施工人被告山东某公司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被告宏某公司、被告某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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