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侨心工程”捐赠程序暂行办法

08.05.2014  19:03

为积极争取海外华侨华人组织和个人捐助我省教育事业,规范和完善捐赠工作程序,管好、用好捐赠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方所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教学用房(教室和教师办公室),以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其他附属设施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条  各州、地、市外侨办或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向省侨办申报拟建小学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建学校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学校所在县、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当地地理、人文、人均收入、教育现状、与省城距离及方位等。

(二)学校现有规模:总面积、班级数、师生人数、修建年代等。如捐赠方另有专门格式的申请表,则按表列内容要求填写。

(三)拟建学校属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则需说明改扩建理由。如属于危房,则应出具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贫困县需出具最新国家或省级贫困县名单。

(四)拟建学校若另选新校址,应说明原因及土地征用情况。

(五)拟建学校校舍照片5-10张(学校全景、危房的各个角度)。

(六)学校拟建面积,单位造价,总投资,需捐助资金(一般在总投资的1/3左右,最多不超过1/2,捐赠方有明确捐赠数额的按捐赠方的捐赠数额填写)。

(七)资金筹集(州、地、市、县配套资金)情况:已筹措到资金的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资金尚未到位的,由县(区)政府出具项目启动后保证资金到位承诺书。

(八)学校现状平面图和拟建规划平面图。

(九)所在县教育局出具拟建学校不属于教改中撤、并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三条  省外侨办初审拟建学校的上报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条  省外侨办派人实地考察所报材料是否与拟建学校一致,是否符合捐赠要求。

第五条  捐赠方同意捐建后,省外侨办与捐赠方和受赠县政府分别签订协议书(捐赠方欲直接与受赠方县级政府签订协议的除外)。

第六条  建校协议签署后,由所在县教育局牵头成立所在地乡政府、学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监督管理,进行项目招标,协调和解决建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工程进度。

第七条  设立项目资金专户,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建成竣工。

第八条  建成的学校,要经过有资质的建设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学校可按捐赠方的意愿命名,并以适当方式彰显捐赠者的事迹,以教育和勉励学生好好学习,爱护、管理好学校设施。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邀请捐赠者为学校竣工验收和剪彩。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一)捐赠资金到达省外侨办捐赠账户后,省外侨办分两次向受赠方拨付捐赠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完成,省外侨办收到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照片3-5张后,支付捐赠资金的50%。

(二)学校工程全部完成,捐赠方验收合格并举行竣工典礼后(捐赠方不能亲临验收的,省外侨办派人代行验收),同时受赠方须提供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符合捐赠方对学校命名要求的3-5张照片、向捐赠方报告的项目建设情况及感谢信,省外侨办支付其余的50%捐赠资金。

(三)捐赠方有其他拨款要求的,则按捐赠方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所捐助的学校建成后,纳入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管理、利用和维护,在资源的配置上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外侨办侨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