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9.11.2018  11:21

本报讯 (记者 乔欣) 11月28日,《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五十八条。《条例》立足于我省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着重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量化了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以及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味、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工业生产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机动车辆等单位和个人均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