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无视国法再酒驾法院数罪并罚

27.03.2015  20:08

        近日,大通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党某某获拘役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2时30分,被告人党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青AJD808号小型客车,从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到矿山东路,与沿八一路自东向西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青A0749警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乙醇检验鉴定,血醇浓度为180mg/100ml。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大通县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党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本罪依法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党文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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