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09.11.2015  17:34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1988年大通县岗冲乡宏达社会福利石英砂加工厂成立,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实属家族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汪某某之父汪业(已过世),被告人汪某某自该厂建立之初起参与经营,后负责管理至今,该企业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矿山为大通县岗冲宏达社会福利石英砂加工厂石英矿,矿区面积为0.0273平方公里(40.95亩),矿山所涉林地属大通县景阳镇中岭村村委会所有(地名:狼沟湾)。被告人汪某某自2011年至今经营过程中一直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并于2013年7月16日、2014年8月25日、10月22日收到大通县林业局非法占用林地督查整改通知,要求停止违反森林法规行为,尽快恢复被破坏植被。截止2014年10月27日,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调查队对大通县岗冲宏达社会福利石英砂加工厂毁坏林地现场查验后测量出已毁坏面积为49.6亩,且已毁坏林地表层植被已完全破坏或覆盖,岩石裸露,无法恢复,其中有9亩不属大通县岗冲宏达社会福利石英砂加工厂占用,实际占用林地为40.6亩。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对14.5亩林地采取植被恢复措施,但所破坏林地尚未恢复到原有植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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