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男子酒后倒车被判刑

08.12.2016  12:07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那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那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大通县桥头镇建国东路“花之林”门口倒车时,与岳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那永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此案与以往危险驾驶案不同,本案中被告人系酒后驾驶车辆倒车,并没有驾车在车道行驶,有些司机朋友认为没有驾车行驶只是倒车这不属于酒驾。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将车辆驶离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酒驾行为。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了酒驾,即便你只是在倒车也是违犯行为,笔者通过这个案子,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只要构成酒驾最终将要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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