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 闪耀土乡
如今,位于县城新区的互助县人民法院,伴随着土乡儿女勤劳的脚步,到2014年6月将走完一个甲子,她像一棵郁郁葱葱的参天大树,清晰地刻下了60圈年轮。
60年,在悠悠的历史长河中只是短暂的一瞬;但在互助法院奋斗的轨迹里,60年却是珍贵的画卷。
展开长长的画卷,抚今忆昔,互助法院人更是激动感怀……
(一)
互助县人民法院于1950年8月20日成立,设立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县长吴正夫兼任法院院长。1954年2月17日,互助土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互助县法院更名为互助土族自治区人民法院。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步入法制化阶段。各级法院从隶属同级政府转为接受同级代表大会监督,陆续建立起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等基本审判程序制度,法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由于没有中级法院,互助法院的审判工作仍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代行中级法院职权。 1955年6月13日至17日,在互助土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互助土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互助土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更名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选举冯思长为互助法院院长。因此,冯思长是选举开始后互助法院的第一任院长。1955年至1956年,增设甘雷人民法庭、丹麻人民法庭、贺尔川人民法庭。此时,法院干警11名。
1958年11月,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合并为政法公安部,内设审判科,行使审判职权。1959年撤销政法公安部,恢复互助县法院建制。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政法系统被“军管”,县法院业务由“军管”小组(后改为政法组)负责办理。1967年11月,互助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政法组改为人民保卫部,县法院业务由人民保卫部办理。
1973年1月15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恢复,得到重新组建。配备干部7人。1978年10月19日,青海省海东行署成立。1980年2月29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1983年1月,互助法院正式由海东中院管辖。至此,不服互助法院的上诉案件管辖权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移交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75年设立五十法庭。1980年3月设立双树法庭。1983年设立哈拉直沟法庭和东沟法庭。1988年设立北山法庭和威远法庭(后威远法庭停止办公)。此后,相继设立了经济审判庭、行政庭、执行局、法警队、研究室等机构。干部人数从1978年前的17人到1988年底达到58人。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建立,经过撤销、恢复、军管,至1973年1月15日恢复发展至今,已设立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含纪检监察)、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队和六个派出法庭(五十、台子、北山、双树、东沟、哈拉直沟)等17个内设机构,共有干警 78名。
互助县人民法院成立之初,办公地点设在县城西街的酒坊(今青海青稞酒厂所在地),后在县城东街的娘娘庙办公,仅有几间破旧的瓦房。办公设施起初审判材料用毛笔,后来有一台油印打字机,徒步、骑自行车、坐拖拉机奔波在崎岖泥泞的乡村小路上调查取证办案是家常便饭。1979年与公安局、检察院在北街新建三层政法办公楼、职工宿舍楼,1980年搬入政法办公楼办公,配备了一辆北京吉普车,各法庭也先后配备了一辆摩托车。2012年底,县法院在县城新区的毛斯河边新建了7层现代化办公楼,办公设施、条件、环境得到了全面改善。六个法庭也先后告别破烂房,全部修建新的住房及办公楼并安装了暖气。全院配备20多辆办公车辆,建立起现代化多功能的立案大厅,全面开通院机关含覆盖各人民法庭的诉讼信息局域网,配置了较完善的数子法庭、电子监控、信息网络等现代化审判设施。案件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全面公开,诉讼环境和办公环境大为改善,法院各项工作得到了全面进步和长足发展,率先走出了一条欠发达民族地区法院科学发展的新路。2001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视察互助法院工作时,对此给予了较高评价和肯定。
(二)
自建院以来,互助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结合中心工作,着力履行审判职能,为社会的发展、进步、稳定、和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且大量进入诉讼渠道,该院迎难而上,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审判,除恶惩凶保稳定。解放初期,互助县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配合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改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等社会主义改革运动。1950年至1953年依法判处了各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724件763 人。从1963年至1966年共判了现行反革命分子行凶报复、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放火放毒等案件488件,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73年1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行使审判权后,法院干部陆续返回法院工作,积极开展审判业务,贯彻执行原有的审判程序制度,使审判工作有了起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在县委领导下加强了组织建设,增强了领导,充实了审判人员,逐步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审判工作向法制化道路迈进。 1983年8月,中央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 县人民法院迅速对“严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狠、准、稳地打击七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沉重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从1983年9月开始至1985年3月底,依法严惩了一批杀人、强奸、流氓、抢劫、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制贩枪支弹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共计115 件、罪犯137 人。在1987年至1990年的后续“严打斗”争中,判处刑事犯罪案件363件546人。从1979年至2013年,判处各类刑事案件2725 件。近年来,对“门徒会”、“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
民事审判,衡平正义助和谐。 1966年前,该院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处理了租赁、债务、继承、房屋等各类民事纠纷案件749件。及时解决了民事诉争,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并在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积极推行司法制度建设,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依靠群众,便于人民的审判方式,陆续推行公开审判,人民陪审,携卷下乡,巡回审判制度,开展巡回办案,推行了人民调解制度。
改革开放后,由于民事案件不断大幅度增加,互助法院要求民事审判从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经济审判的政策法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1980年至1993年共计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580 件、经济案246 件。1993年开始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变纠问式为控辩式审判方式。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提高了案件的质量效率,法院年均审理的民事案件从1978年前的130件提高1000件。从1978年至2013年,互助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3260件,结案率达到 98 %,调解率达到 82 %,如今,民事审判乘构建大调解格局的东风,全面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在全县各乡村建立了便民司法联络员,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审判,监督支持维权益。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互助县人民法院1987年5月成立了行政庭。并将行政审判工作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和谐司法,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并从2008年起逐步探索行政协调的新路子,使大量行政诉讼纠纷通过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密切了官民关系。1998年,全县中小学学生流失达1839名,九年义务教育受到了严重挑战。针对督促流失学生返校的法律适用问题,互助法院提出必须由政府实施管理行为,并且按法律程序对不履行义务的监护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又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威远镇中学与政府协商后,向流失学生家长发出督促入学通知书,首批对62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校首次召开教育行政处罚大会,在对一些家长进行说服教育的同时,向群众普法,次后,该校流失学生陆续返校。教育局迅速推广这一经验。青海省教育厅对此做法以“互助模式“进行全省推广。行政庭成立以来至今已审理行政案件24件,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了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和谐执行,人文司法促发展。在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互助县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对各类案件的执行,1991年5月20日成立了执行庭,此后又成立了执行局,配备了专职人员搞执行工作,使执行难问题,逐渐予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被执行人救助力度,从2007年起正式实行执行救助基金,每年达2万元。受到省市法院的肯定。并于2009年加大清理执行积案力度,执结了大量历史遗留的涉特困群体、涉特殊群体案件。同时为困难企业放水养鱼,既保证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保障困难被执行人及企业能正常生活、生产,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社会的平安与和谐。1991年以来,执结案件5780 件,标的为 24692.63万元。
审判管理,加强管理提质效。2012年,互助法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2年来,全面实现了全部案件在法院内部局域网联网,对全部案件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上网等均实现了网络化的管理。只要一点鼠标,查询的案件信息全部展现在网络上。
(三)
审判事业是一项高尚而艰巨的事业。如果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队伍,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任务将是“不可能的任务”。多年来,互助法院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人才工程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在文化大革命前,互助县人民法院没有设人事管理机构,一般由秘书管人事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由于破坏了国家的人事制度,搞帮派,用人“唯亲”,人事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粉碎“四人帮”后,通过拨乱反正,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工作得以重视逐步走上正轨,专门配备政工人事干部。该院1987年8月4日成立人事科,2001年人事科更名为政工科。这些年来,互助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升。 从1981年开始,互助法院推荐部分干警、审判人员参加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等相关院校法律系学习,接受相对规范的学历教育。到2000年,教育培训工作从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从普及性、知识性培训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转变的“三个转变”的要求。 围绕提高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技能,全院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创新培训方式,实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巡回培训、视频培训等模式提高法官的业务审判水平。
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过程中,互助法院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内容,狠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来信来访、设立专门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人民群众投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称赞。
(四)
土乡法院,诞生于解放初期,起步于建设年代,奋头于改革岁月。
60年来,天平载正义,忠诚铸辉煌!
互助法院199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1998年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称号;1999年又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集体”,成为青海省唯一获此殊荣的法院。院工会被全国总工会 、最高法院等单位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法警大队荣获“法院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台子法庭被最高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2012年,互助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2013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3年11月,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立案窗口建设先进集体”;2013年7月,被青海省政法委员会授予“青海省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获得的省、市、县级荣誉的牌匾或证书达200多块。
“土乡法院的60年,是与时代脉搏共同跃动的60年,是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的60年,是司法事业取得辉煌成就的60年!”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建民说起互助法院的成就史,激情洋溢!
合上互助法院60年的画卷,登上新的历史起点,互助法院人对明天的发展充满自信,对前程充满希望!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明天绘就了新的宏伟蓝图,互助法院人正脚踏实地,迎接着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