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被打难获赔偿 法援律师寻证讨回公道

18.04.2018  12:22

  青海新闻网讯 夫妻二人被他人殴打住院,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却难获赔偿,万般无奈之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援助并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寻找证据,做好开庭准备,在法庭上为这对夫妻讨回了公道。

  案情

  去年5月31日,哈某某父子因琐事在王延某、王富某夫妻租住房门口,对王延某夫妻实施殴打致两人头部受伤,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1日对哈某某父子予以行政处罚。王延某夫妻于被打当日在泽库县人民医院急诊、后转至青海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最后转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王延某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8147.49元;王富某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27天,花费住院医疗费22045.82元。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出院证上载明:王延某的伤情诊断为头部外伤,出院后需注意休息,避免受凉,一月后复查头颅CT,如有不适随诊;王富某的伤情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双侧胸膜增厚粘连、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哈某某父子除在王延某夫妻住院时垫付了3500元医疗费外,对剩余费用和损失均不予赔偿,经泽库县公安局泽曲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延某夫妻及家人多次到泽库县公安局上访,通过公安局民警引荐到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去年10月31日,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文青措姆接待了王延某夫妻,听了他们的讲述后,于同日批准王延某夫妻的申请,指派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永跃提供法律援助。

  赵永跃接受指派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被他人殴打侵害公民健康权纠纷案件。办理本案的关键点有:一是固定哈某某父子殴打王延某夫妻的事实证据;二是厘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王延某夫妻能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四是王延某夫妻主张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证据收集问题。

  赵永跃先到泽曲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又陪同王延某夫妻到所住医院调取两人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为王延某夫妻整理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指出部分门诊收费票据的名字与王延某夫妻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应向所在医院提出改正并加盖医院公章。由于王延某夫妻前期在城市务工,赵永跃以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随后,以健康权纠纷起诉哈某某父子。

  判决

  法院立案后,赵永跃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及时和法官进行沟通。同年12月12日,法官通知该案件于当月17日调解,赵永跃及时与王延某夫妻联系,并事先准备证据。调解时,哈某某父子聘请的律师对王延某夫妻提交的部分医疗费票据的名字和王延某夫妻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票据不予认可;对王延某夫妻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主张误工费不予认可;对王延某夫妻的误工期限不予认可;提出双方打架都有过错,应按照过错进行分成以减轻哈某某父子的赔偿责任。因赵永跃事先对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问题有了预判和准备,因此逐个进行了反驳。王延某夫妻与被告哈某某父子均属同村人,王延某夫妻每天损失额多少被告很清楚;王延某夫妻的误工期限不仅包括住院天数,还应包括出院后的休息天数,王富某的出院记录上明确载明出院后需休息一个月,王富某主张出院一个月的误工费有事实依据;对于王延某夫妻与被告之间的打架,泽库县公安局下发的对被告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哈某某父子俩用拳头、铁棒、挑水担子(扁担)殴打王延某、王富某,致使两人头部受伤”,所以不同意过错分成。在审判法官的调解下,最终由哈某某父子一次性赔偿王延某夫妻47000元,当天履行,法院制作了调解协议。

  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被殴打导致的公民健康权纠纷案件。由于受援人王延某夫妻的伤害仅是轻微伤,构不成犯罪,公安机关只能对哈某某父子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虽未开庭,但王延某夫妻和哈某某父子之间关系紧张,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哈某某父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专门聘请了专业律师,王延某夫妻负有就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举证义务,由于王延某夫妻没有正式单位,收集证据较为被动。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工作,调解前准备充分、调解时据理力争,调解效果较好。调解当天王延某夫妻一次性拿到赔偿款47000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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