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头牦牛 看法院如何执行

11.03.2020  23:41













      3月9日清晨,雪后的互助县五十镇一片寂静,路上行人稀少,空气中渗透着点点寒意。唯独山上一处牛圈中人头攒动,不时传出的声音打破了这份寂静,原来是互助县法院的执行干警正在对一起物权纠纷案进行执行。

        原来,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系夫妻,于十七八年前与长子分家,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长子分得15头牦牛,二原告与被告李某丙(系李某甲、李某乙二子)对剩余家庭财产共同管理。2015年二原告三子从寺院还俗回家生活,二原告因三子的问题与被告分开居住。后二原告起诉至互助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当时每人15头的份额返还其与三子的45头牦牛。2019年10月经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丙现在管理的104头牦牛应当认定为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家庭共有财产,考虑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家庭已经分开居住,李某丙家庭人口整体和在管理牦牛中付出的劳动等因素,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予以酌情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管理的牦牛40头(其中成年牦牛20头、未成年牦牛20头)归李某甲、李某乙所有。判决生效后,李某丙依然拒绝履行义务。2020年2月,李某甲、李某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本案涉及标的物是牦牛,且要区分成年牦牛与未成年牦牛,涉及诸多专业知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其他矛盾,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在执行前期,执行干警多次到五十镇向畜牧站工作人员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所在村社社长详细了解了成年牦牛与未成年牦牛的区别标准。了解到牦牛已经进山不便执行后,承办法官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汇报,研究制定了执行方案。

        考虑到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本为一家人,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因为这次分割家庭财产出现了裂痕,执行法官多次到执行现场与被执行人沟通,提前了解案情,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询问被执行人对牦牛是否成年的​区分标准,最大限度地消除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为了方便执行工作的开展,执行人员责令李某丙在限期内将进山牦牛聚集归圈。

        执行当日,互助法院出动警车2辆,干警8人赶赴执行地点,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亲临执行一线靠前指挥执行。办案人员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到场,并邀请当地村干部见证执行。双方当事人言辞激烈,情绪激动。执行人员耐心劝解,讲亲情,谈法律规定,最终,被执行人情绪好转,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1头、2头、3头……经过2小时的执行,40头牦牛全部“物归原主”,这起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执行案件至此顺利结案。该案的顺利执结,离不开执行干警时时刻刻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所作的考量,离不开执行干警“刚柔并济”的执行手段,离不开被执行人的理解与配合,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追求的价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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