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提前退休”并非人人皆有的“福利”

07.04.2016  14:48

  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有未到退休年龄的“局办委”或乡镇“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员向上级打报告,要求按地方“公务员50岁(或50多岁)以上可退居二线、享受比在职时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请“早退”。(见4月5日《瞭望》)

  在即将“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语境下,一些地方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显得非常扎眼。普通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替代率并不高,提前退休公务员岂能“享受比在职时更高待遇”?

  公务员“提前退休”是许多地方一直存在的现象,且也不是什么“土政策”,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如《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公务员“提前退休”现象之所以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被“以待遇换位子”方式鼓励,折射出公务员职业生态的某些痼疾。

  比如,公务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诚如湖南某县组织部门干部坦言,“用待遇换位子”意在消化冗员,实属无奈之举,“该县撤销或撤并的正科级单位14个,干部人多职数少,实在无法安排”;昆明市官渡区委组织部部长也提供了一个鲜活例证,“农林局一家下属单位编制不少、活却不多”,“一个月工作就围绕着救一只鸟”。

  再如,公务员出口机制不够通畅,“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现象较为普遍。现实中,除了到年龄正常退休或因贪腐被开除之外,公务员“辞职辞退”现象仍是一种相对罕见的小概率事件。这种背景下,一面是“人浮于事”,一面又是“出口不畅”,要想消化冗员,“提前退休”似乎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此外,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一些地方“任职年龄层次递减”要求,也是一个诱因。一些地方要求“党政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市级不超过45岁,县级不超过40岁”,这样一来,一些公务员一旦到了“年龄门槛”,提拔升迁无望,势必会另寻出路。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公务员“提前退休”潮,需要多个层面的深化改革。不仅要在退休制度层面尽快与“延迟退休”接轨,也要在公务员职业生态角度,祛除体制机制痼疾,使公务员真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立公平科学的选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