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案件当事人因妨害正常审判工作被司法拘留10天

25.01.2016  17:14







        1月25日,省高级法院依法对格尔木正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建春、高维武等五人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进行宣判,同时对杜建春、高维武二人因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在人民法院采取哄闹、滞留、堵门堵车等方式,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法当庭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决定。

        经查明,杜建春、高维武在省高级法院审理再审申请人格尔木正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贵、杜建春,以及与被申请人吴贵、高维武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系列案件中,聚众在省高级法院滞留、哄闹,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围堵法院办公区东大门,阻碍法院通勤车及执行公务的警车出门。闯入五楼办公区内,推撞现场正常维持办公秩序的执勤法警,由于杜建春、高维武等人以上的滞留、哄闹行为,导致省高级法院其他开庭活动被迫迟延开庭。

        省高级法院认为,杜建春、高维武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在人民法院采取哄闹、滞留、堵门堵车等违法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工作,扰乱机关正常办案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推定,遂作出以上司法拘留决定。

        法官说法: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民法院审判和办公场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硬件保障,也是审判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履行职责,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自觉遵守诉讼规定,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有相关要求。妨碍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知法、懂法、守法、遵法、护法。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用理性的思维、合理的方式、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妨害司法诉讼、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人,人民法院绝不姑息、迁就和纵容,漠视和放任违法行为,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予以惩戒。人民法院不仅要用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司法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同时,也需要用违法典型案例,加强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努力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努力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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