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家暴 离婚获赔偿

20.01.2016  00:20

   近日,化隆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被告马某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6800余元。

  据了解,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于2008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起初两夫妻感情尚好,但后来双方多次为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两人在西宁市打工时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致伤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外出打工、两人分居、因琐事发生争吵等原因两人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据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伤害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审结,是近年来化隆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者作出赔偿判决的典型案例,既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惩罚了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者,起到了“审理一案,宣传一片”的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