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安排部署村(居)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31.10.2017  00:31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青民函〔2017〕188号),对各地开展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无法为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开设银行账户,影响了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与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制约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发挥。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为村(居)民委员会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省民政厅及各市州民政局正在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认真做好村(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信息采集、系统录入、代码赋码等工作,为下一步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打好基础。


编  审:王伟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蒋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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