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等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国企分类告别“一刀切”

31.12.2015  10:4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12月29日对外正式公布。《意见》明确,结合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同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别,并要求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当日,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的采访。

  尽管所有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别,但商业类中,又有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具体区分。根据《意见》,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并科学分类,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置性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重大改革举措的完善和落地,都需要以清晰界定国有企业功能与类别为前提。”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对国有企业一概而论、不加区分地推行改革,将会使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有针对性推进改革,将改革引向深入”。

  在分类推进改革方面,《意见》要求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记者注意到,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都将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加大国有资本投入,以促进这两类企业分别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完成特殊任务等方面,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还对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企业监管提出了不同要求,明确了不同的分类定责考核要求。并提出,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这给进一步细化定责考核留下了空间。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意见》对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实施中要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分类的实施主体和程序问题。“谁出资谁分类”。二是类别的动态调整问题。企业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地方企业和金融、文化类企业分类问题。考虑到全国各地国有资本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意见》也给地方操作留下了空间。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实施分类改革、发展和监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