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二孩”政策落地 婚假15天 女方产假延长60日

26.03.2016  13:42

   (记者 崔永焘 报道)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规定同时出炉:取消以往的晚婚假,实施新的婚假政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基本生育假为98天)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条例实施后为98+60即158天生育假),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修正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我省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条例》规定: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家庭生育子女数,可按政策生育。

  《条例》明确规定:夫妻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条例》还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再生育给予明确。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15元至7周岁止。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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