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

02.02.2016  16:50

各市、州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此次修订《种子法》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顺应了新时期林木种苗乃至林业发展形式,对开创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种子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林木种苗依法管理,进一步激发林木种苗发展的活力,极大地推动林木种苗工作迈上新台阶,切实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的重大意义,理解新修订的《种子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宣传贯彻实施的目标、任务、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制定新修订的《种子法》配套法规工作

    新修订的《种子法》修改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与推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各地要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要以这次新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为契机,组织力量,积极与地方立法机关沟通,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同时,要抓紧制定与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相关的各项标准、规程等,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科学性。

      三、加大力度,强化新修订的《种子法》宣传培训工作

    省厅将通过举办专题学习、发放宣传图册,举办培训班,以及在青海林业信息网、媒体发表系列解读文章等一系列活动,对新修订的《种子法》进行宣传释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认识,使种苗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增强种苗法制意识。

    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目标任务以及宣传的重点。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和普及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规定,普及相关知识。要结合贯彻情况,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案件,共创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要广泛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普及林木种苗法律知识,提高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以及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四、精心准备,为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打好基础

    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为新修订的《种子法》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新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其可以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用好种苗管理机构这支队伍,依法委托,加强委托后的监管。接受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依法依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要抓紧梳理市、县级林木种苗机构职能,明确各级林木种苗机构职责,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确保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不“缺位”。要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条件,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的整体水平,切实履行新修订的《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二是研究制定执法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上和强制措施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检验等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办案制度、奖惩制度、宣传制度等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运用好相关规定,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加大对假劣种子的打击查出力度。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做好案件办理和衔接工作。

    请各地于2016年3月底前将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工作方案上报省林业厅种苗站。在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种子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新成效,要及时反馈省林业厅种苗站。

青海省林业厅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