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成年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23.11.2015  19:53

   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琐事闹离婚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定驳回离婚请求,不予离婚。

  据了解,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于2012年举行了婚礼,并于当年9月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苗某便对赵某拳打脚踢,甚至拿菜刀、斧头恐吓,赵某无奈于2014年4月从婆家出走,靠打工维持生活。分居期间,苗某还经常威胁赵某,致使赵某生活不能安宁。现依法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苗某的婚姻关系,孩子由赵某自己抚养,苗某承担抚养费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于2012年2月27日领取了结婚证,育有一子,虽然婚后为一些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而且分居时间不足两年,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理解,还有和好的可能。化隆县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不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