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监管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文件要求,推动《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确保《决定》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决定于2013年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省开展《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讲师团,利用3个月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集中宣讲《决定》精神,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宣讲主要内容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内容概要、基本特点及重大意义;
(二)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三)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的主要内容;
(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师傅带徒弟等安全培训制度;
(五)安全培训违法处罚和“三个一律”责任追究制度;
(六)企业安全培训经验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
三、重点宣讲对象
主要是各类企业从业人员,重点为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责安全培训组织管理的相关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企业要全覆盖。
四、组织形式
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矿监察局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原则,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决定》集中宣讲工作,并委托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开展对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业人员的集中宣讲活动。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联系电话:0971-6300301,联系人:巩东兴。
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要积极与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沟通联系,组织好本单位《决定》宣讲活动。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要求,履行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各州(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其他企业从业人员的集中宣讲活动。各州(市)级安全监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决定》集中宣讲讲师团。讲师团成员可由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安全生产专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优秀教师等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专业类别,分别成立宣讲小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成立《决定》集中宣讲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地区集中宣讲活动扎实开展;要将集中宣讲活动与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结合起来,指导帮助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安全培训服务协议;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将适时对各地区集中宣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边讲边改、务求实效。对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安全生产任务重、人员较多的企业,要主动送教上门,就近定点集中宣讲,宣讲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要结合当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采用研讨式、互动式、模拟式等多种宣讲方法,增强宣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防止空谈大道理;要将集中宣讲活动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举办有关人员安全培训班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宣讲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正确解答宣讲对象提出的问题,解疑释惑。
(三)总结经验、推动工作。请各州(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决定》宣讲活动,并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决定》宣讲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详见附表)。集中宣讲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效及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对下一步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推荐1-2个优秀组织地区或单位,于11月20日前与集中宣讲活动情况统计表、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将适时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