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标准 确保执法有据

01.12.2014  19:15

  编者按

  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首次专门就环境监管执法单独发文。文中对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决心,有利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探索环境法治道路。为更深入、细致地理解国务院部署,本报将陆续刊发文章,对通知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还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历来重视环境法治建设,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多项环境法律制度。总体上,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理念较陈旧,生态文明建设等新的理念没有及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体现;二是结构不合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缺乏统一协调,法与法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矛盾和冲突;三是内容有空白,在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化学品环境管理等重要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四是配套立法不及时,如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五是监管制度不协调,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限期治理、区域限批等制度之间存在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制度功能。

  在环境保护标准方面,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数量达到1598项,初步形成了两级五类的标准体系,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随着技术进步和公众对良好环境质量期待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日益严格,部分环境保护领域的标准还属空白,有的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

  为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通知》提出了要加快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高度重视。

  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有何现实意义?

  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需要。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中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需要完备的环境法治和标准体系作为保障。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把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以及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设定为规范的、系统的、稳定的法律制度,才能积极应对各种矛盾冲突,才能保障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不出现大的偏差和反复,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持久的动力和保障。

  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是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需要。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要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并重”的关系,关键在于约束政府权力,基础在于全社会自觉维护、主动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只有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确保环境保护的目标与任务的完成,才能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问题、调整环境利益、化解环境纠纷,才能有效缓解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是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是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利于依法执法和严格执法,降低自由裁量的空间,提高法律法规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刚性。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涉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较易形成投诉热点和执法难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明确,满足环境监管的实际需要。

  解决区域环境问题需要因地制宜的地方法规标准

  地方性法规和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此外,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环境保护法律中未作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

  鼓励制定地方环境法规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是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是基于全国的普遍情况制订的,是对全国统一的基本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地区的环境管理需求。因此,各地必须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差异和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通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解决各地的突出环境问题。

  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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