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不容,最终离婚又赔款

12.01.2016  11:26

        近日,化隆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依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方赔偿女方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6800余元。

        该案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起初两夫妻感情尚好,但后来双方多次为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份,两人在西宁市打工时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致伤。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外出打工、两人分居、因琐事发生争吵等原因两人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即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中院审理最终法槌落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近年来化隆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者作出赔偿判决的典型案例。此案的审结,既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惩罚了实施家庭暴力违法者,起到了“审理一案,宣传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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