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无小事 立案调解促和谐

27.06.2017  1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规定确立了离婚诉讼应当先进行调解(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速裁调解中心作为市法院一个重要的调解部门,在调解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占30%以上,肩负着调解婚姻家庭关系的重任。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婚姻案件并没有太大的矛盾,由于夫妻之间对于细小的家庭生活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日久成疾致使家庭生活细节成为婚姻的隐形杀手,导致夫妻一方来到法院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婚姻问题。

    立案庭作为速裁调解中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解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对每件案件细心查找矛盾焦点,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成功调解60件离婚纠纷案件,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社会和谐。如青海某公司职工李某与刘某家庭矛盾源于夫妻沟通不好,交流陷入僵局,致使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这桩婚姻并没有很大的冲突,法官悉心架桥谈心,解开两个人不同的心结,舒缓了冲突,一对夫妻和好如初。家住河西农场的周某与李某的家庭矛盾源于妻子对丈夫的猜疑、误解,导致丈夫不愿意回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一对夫妻也分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好离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追求自由生活意识的不断增强,离婚诉讼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离婚并不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唯一办法。家庭矛盾无小事,夫妻双方矛盾处理得好,小事也可能成为“天下的事”。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双方的矛盾焦点,力促家庭和谐,注重社会效果,积极发挥了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