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起我省20家药店试销婴幼儿配方乳粉

28.05.2014  12:59
核心提示:   5月27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下发《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以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方案,确定全省20家药店为婴幼儿配方乳粉首批试点销售企业。省食品药品监

   5月27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下发《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以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方案,确定全省20家药店为婴幼儿配方乳粉首批试点销售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5月起,用一年时间在全省遴选的20家药店开展试点工作。其中:西宁市5家;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各3家;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各1家。

  《方案》还明确了药店申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证照所具备的所有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药品经营时间达到3年以上;二、无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三、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五、配备计算机,能将有关数据上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信息追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