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财物丢失医院是否担责
06.06.2014 15:43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病人到医院看病,按医院要求放置物品到指定位置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可是张先生按医院要求把自己的物品存放在柜子里后,一枚17.8克的黄金戒指“不翼而飞”,张先生该怎样维权?
事情缘由
张先生有一枚17.8克的黄金戒指,价格5000多元,是去年父亲节时女儿送给他的珍贵礼物,对于张先生来说意义重大,他一直戴在手指上,从来没有取下来过。6月4日9点多,张先生到西宁市某人民医院做核磁共振时,医生不让戴戒指,他就把戒指取下来放在裤子口袋里,锁在医院的柜子里,护士要求他把钥匙放在柜子上面,可是张先生检查完从核磁共振室出来穿裤子时,一摸口袋发现戒指不见了。当时他就问护士,谁进来过,护士说没人进来,只有她一个人,而且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护士还要求他搜身,可他没有权利搜身。向110报案后,警察说是遗失。遗失和被窃这两个概念有何区别?该怎样追责?
律师观点
竞帆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认为:遗失与被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界定。遗失属于张先生个人行为,不慎丢失的东西,他无法追偿;被窃的话,如果责任人单位有保管义务,张先生可以追偿。张先生在医院做检查,由于医院要求不能携带金属物品,所以其将戒指脱下放入口袋中,并按医护人员要求将衣物放入衣柜存放。此时,张先生与医院建立了临时保管关系。医院的医护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张先生的财务进行妥善保管,所以张先生可以追偿。但因为张先生并没有把钥匙妥善保管,或者放置在他视线所及范围内,所以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作者:曙光)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06.06.20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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