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06.11.2014  13:49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我省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我省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二是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年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提高3343元;三是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两参”人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我省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33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15元。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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