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青海法院健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机制给予肯定

29.05.2018  18:27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包拓业 报道)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青海法院探索实践技术调查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作出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陶凯元在新闻发布中指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青海高院等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技术类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突出作用。”这是省高级法院司法改革期间推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在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技术型诉讼案件中初步取得实践成效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对这一改革创新给予肯定。

  案件专门性问题是困扰法官审理案件的难点之一,专业性强、技术事实查明难是知识产权等技术型诉讼案件的特点。技术调查官是专门辅助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审判辅助人员,是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助手。《规定》旨在发挥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解决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职能作用,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技术调查官由法院司法技术人员担任,其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履行:固定并梳理当事人自认的技术事实和技术性证据;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技术咨询意见、技术论证意见。技术调查官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庭科学专家库中的技术专家作为法院技术顾问协助工作。

  技术调查官制度已经在审判实践中显效,得到法官、律师们的好评。在技术型诉讼案件中,合议庭启动技术调查制度,组织专家针对该案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帮助合议庭完成对技术事实的内心确认。通过技术调查程序替代鉴定程序,不仅极大降低了查明专门性问题的经济成本,而且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西宁中院知产庭在两起专利侵权案件中,启用技术调查官对诉争技术问题进行调查,按以往的委托鉴定模式,鉴定费用不会少于数万元,而该模式下费用仅花了1800元,且在十多天内完成。因技术调查模式的公开透明,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省高级法院知产庭在一起涉污废水处理的技术合同服务纠纷中,针对履行合同中产生的大量检测数据争议启动技术调查程序,经技术调查官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公开核对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在互联网上发生的电子邮件,对诉争技术事实作出初步确认后,合议庭适时向双方释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构成要件,双方在明确合同履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省高级法院对《规定》的制定进行了扎实的法律研究和理论准备。《规定》的理论基础是省高级法院形成的《构建中国特色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以构建技术调查官为主、技术法官为辅的机制为路径》一文。该文获得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二等奖。青海法院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有别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结合了地方实际,运行机制上更灵活,特点在于服务于法院和服务于当事人的技术顾问制度的有机结合和协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