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03.11.2015  12:16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10月2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10月2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15〕108号),规定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在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还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我省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规定,支出型贫困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同时,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将支出性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解决其生活中的急难问题,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编审:刁成秀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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