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法院:僧尼因冲动伤人 终酿大错受刑罚

30.03.2016  10:51

        尖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寺院尼姑因小事冲动而引发的伤害案件,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被告人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某医疗费等损失45038.91元的判决。

        被告人更某(系南宗尼姑寺尼姑),于2015年9月27日下午13时左右,在尖扎县坎布拉镇南宗尼姑寺一狭窄的道路上与同寺尼姑本某相遇,因互不让路而发生矛盾继而相互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更某用一玻璃瓶击打本某左额眼部,导致其眼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通过本案带给人们的警示是:一、勿因小事冲动而大动干戈,导致酿成大祸,锒铛入狱。凡事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二、作为寺院的僧尼不仅要遵守僧律寺规,还要遵纪守法,否则,僧规不纳、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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