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开发局赴三省开展 《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立法调研

03.06.2014  19:36

近日,为做好《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的制定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扶贫开发局组成立法调研组,先后赴陕西、湖北、广东三省进行了立法调研。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形式,认真听取了兄弟省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情况介绍,详细了解和学习立法的经验和做法,为我省扶贫开发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次调研的三个省份分别处于我国西、中、东部地区,具有区域代表性,且开展扶贫立法工作较早,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三省份在扶贫立法中呈现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高度重视扶贫立法工作。 湖北省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扶贫条例》和全国第一部老区建设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对推动当地扶贫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是扶贫立法特色鲜明。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明确提出实行“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制度,将“双到”工作中实行的建档立卡、电脑管理、网络监测等好经验、好做法写入其中,将“双到”中形成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制、表彰奖励制等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化,特别是将6.30“广东扶贫济困日”写进《条例》,体现了立法工作中广东“敢为人先”的开创精神。 三是扶贫立法施行效果显著。 湖北省扶贫条例》施行后,省直相关部门积极督办政策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当做法,直接促进了全省扶贫投入连年增长,贫困地区面貌持续改善,群众生活质量快速提升。

通过此次调研可以看到,和全国兄弟省份相比,我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率高、扶贫开发工作效率较低等问题依然突出。因此,亟待通过扶贫立法进一步明确扶贫战略目标和重点,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的职责,规范社会各界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将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合力推向更新、更宽领域和更高水平。针对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在下一阶段《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修改中,我们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 从法规制度层面上确定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确保各级政府以摆脱贫困为己任,将扶贫开发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安排好本地的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各项扶贫开发措施,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是突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投入保障。 结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扶贫政策,重点对贫困地区在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更加有效的调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收的积极性,增强政策的执行力。 三是突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行各业、社会各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将扶贫开发工作从单纯依靠行政系统向主要依靠经济组织转变,从资金单向输入向资金、技术、物资、培训相结合输入和配套服务转变。 四是突出扶贫开发的社会责任。 要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到贫困地区进行投资、办厂、人才支援,这样让参与扶贫的投资者既能扶贫又能为自己创造效益,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扶贫,以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和人才交流。 五是突出严格的资金监督和扶贫考核。 要明确扶贫资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扶贫对象、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强化扶贫审计、纪检、监察工作,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架牢扶贫资金“高压线”,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同时,要将扶贫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评价制度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