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05.01.2015  10:35
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各成员: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2月31日 

 

 

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专家委员会鉴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行为,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纠纷,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技术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技术鉴定是指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核后,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复核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
   第五条   鉴定申请人应配合专家委员会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同一个复核评估报告的鉴定,专家委员会只受理一次。   第六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复核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评估报告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二)鉴定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原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签订鉴定合同。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鉴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定项目的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取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专家鉴定组,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专家鉴定组组成情况告知申请人及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机构,并向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机构调阅有关档案。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调档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估价技术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报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专家鉴定工作日顺延。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完成档案调阅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送交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组组长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实地查看等相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 调阅的档案包括技术报告、评估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 第九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回避: (一)系房屋征收当事人、受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二)与房屋征收当事人、受托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机构及利害关系人,可在被告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 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需回避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增补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按以下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查阅资料; (二)现场查勘; (三)评估机构及申请人陈述; (四)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审核。 (五)集体评议和表决; (六)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专家鉴定组难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由专家鉴定组提出初步鉴定结论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1/2以上意见审议决定。 对于特殊鉴定项目由专家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鉴定意见。 经专家鉴定组2/3以上成员签字鉴定结论方能成立。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 (一)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 (二)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鉴定结论为维持原估价结果或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鉴定时间自鉴定申请(委托)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鉴定,鉴定时间由鉴定申请人与专家委员会协商议定。 第十七条  鉴定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评估报告仍有异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负责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对依据重新作出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仍不服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下列鉴定资料整理归档: (一)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材料; (三)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会议记录; (五)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人员应对具体鉴定有关的工作底稿、技术报告、表决记录等,除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可以依法查阅以外,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支付。 维持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发现评估机构和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告西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由西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依照行业相关自律规定进行处罚,或由西宁房地产业协会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或者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技术问题评估报告的; (四)不配合专家委员会鉴定工作的; (五)不按照鉴定意见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 (六)其它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以及行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