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日会战” 强势铺开

09.05.2014  07:46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景平 见习记者王璟太原报道 山西省委、省政府日前启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百日会战”,联合政法、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环保6支利剑,发起环境违法大围剿。 

  前不久,山西省委、省政府向各市发出通知,下达《山西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近日,山西省政府又召开了全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小鹏对此批示要求,要高度重视,依法合规,坚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重点打击11类违法对象 

  “百日会战”铺开之时, 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杜善学就要求,一定要准确把握专项行动的重点,准确把握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准确把握专项行动推进的方法步骤,让行动真正取得实效。 

  根据要求,“百日会战”将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土小企业历史多发、易发区;电力、钢铁、建材、焦化、造纸、纺织、石化、制药、化工、食品、制革、垃圾处理;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企业及国家明确淘汰类污染项目;有色金属洗选、冶炼企业,铅蓄电池企业,皮革加工鞣制企业,危废产生、处置企业;经“12369”举报电话或其他渠道被举报过的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已受过行政处罚但仍可能存在非法排污行为的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或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物质等有毒物质,导致水源、土壤、植被受到污染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在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中恶意偷排特别是异地非法倾倒的;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反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仍旧使用的;废水排放和大气排放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以及在线监控设备数据造假的;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环保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法的。 

  政法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百日会战”由山西省委政法委牵头,并与环保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强势联动。山西省政法委书记王建明强调,“百日会战”中,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执法权威,形成高压态势。 

  据介绍,此次“百日会战”中,党委政法委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协调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人民法院要做好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机关负责统一证据标准,指导案件侦查,查办相关渎职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公安机关对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监察机关积极查处环境执法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环保部门积极收集并提供环境污染犯罪活动信息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情况、基本犯罪事实,收集并妥善保存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摸排线索、联合行动、验收整改,三阶段推进 

  据悉,“百日会战”将分3个阶段进行。 

  在摸排线索阶段,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用一个月时间,排查出可能构成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线索,交评估组评估。 

  进入联合行动阶段后,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摸底排查出的每个案件线索逐一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公安、环保部门要建立重大案情联合研判和调查机制,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对专项行动前已掌握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实行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立案、及时侦办。 

  在最后的验收整改阶段中,指挥部将通过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责情况、对未履行环保手续的企业依法进行关停取缔情况和对监管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况等。 

  山西省同时要求,要强化考核奖惩,形成严打合力。指挥部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旬通报”制度。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环保部门将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动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逐级、逐项落实责任和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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