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车辆竟被莫名过户

04.06.2016  06:47
来源:西宁晚报

   “车是自己买的,却被莫名过户给别人。这种事情我很难接受。”日前,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租赁公司在没有出具任何委托书的情况下,将市民购买的车辆私自过户给他人,这样可以吗?

  据李先生介绍,2012年8月31日,李先生在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某4S店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1万元左右的轿车,支付首付96099元,在某租赁公司贷款118893元,分36期进行支付,在还款三次后,由于个人原因,李先生一直未还款。2013年2月,李先生驾驶该轿车发生了事故,当他到4S店进行维修时,4S店将该车扣押并交给了李先生贷款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表示,由于李先生一直未还款,租赁公司要求李先生将购车尾款一次性付清,若不交付,租赁公司将终止车辆租赁合同并拍卖该车辆用以支付尾款。2013年4月8日,李先生将剩余的车款107721.12元全部交付给租赁公司,4S店对该车辆进行了维修。在此期间,李先生将该车抵账给他人使用,随后,李先生因事回老家,当他回来后,却被租赁公司告知车辆已经由使用人拿着他本人的身份证过户给了第三方。李先生认为,租赁公司未通过他的同意或委托,就将车辆私自过户给他人的行为严重侵害到自己的利益。

  随后,李先生多次与租赁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但租赁公司始终认为车辆过户是李先生认可的。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此事反映给了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经过调解,租赁公司仍坚持原本的想法。最终,李先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2016年4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租赁公司在未通过消费者同意或未知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过户给他人的行为,严重侵害到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判决由该租赁公司赔偿全部车款给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