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十条措施

14.02.2017  22:3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相关措施要求,经济发展软环境持续改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开放意识、社会秩序等方面有明显改观。但仍然存在“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小鬼难缠”、“吃、拿、卡、要”等现象和企业失信、少数基层政府不信守承诺等问题。为着力治理全州经济发展软环境,重点整治政策不落实、审批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效率低等问题,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行政审批。州、市县(行委)、乡镇要制定审批事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严格按相关清单开展工作,受理网上审批问询,并及时推送反馈。严格执行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对不按有关清单正确履职、擅自扩大范围、超时限审批等行为,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对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责任。

  二、落实政策措施。州、市县(行委)、乡镇及时公布国家、省、州的优惠政策。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施政、政策措施不依法公开,政府已承诺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央、省、州已经出台惠企便民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充分,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不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以及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一经查实,直接责任人立即调离岗位,降职降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提升服务质量。电信、移动、供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单位要优质服务,对因检修、维护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实行报批和提前五日公示制度。对不报批和不提前五日公示等行为,一经查实,建议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职降薪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建议调整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岗位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严格工作作风。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应给企业群众办的事推诿扯皮、拖着不办,庸懒散、办事效率低下、甚至工作时间脱岗等行为,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资格,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调整本人岗位,直至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五、严肃行政执法。对入商入企检查实行报批制度,对假借检查之名无端增加企业负担,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违规收取会费,损害企业合法有效权益,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服务承诺不到位,强制、变相、刁难企业加收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公共服务安装费、乱涨价,执法监管中不执行“双随机”制度,“放管服”不到位、应放不放、重复监管、粗暴执法等行为,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整治企业失信。制定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含对应的程度标准)、惩戒措施清单等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占用土地、矿产等要素资源不按时限要求、不按规划规模化开发利用;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招投标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骗取贷款、非法集资、违规担保;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逃避履行债务等失信行为,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公示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开发资格,停止新增项目审批、用地审批,限制企业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依法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七、打击违法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参与、影响企业正常建设生产经营,涉黑涉恶团体强行供料、强揽工程、恶意阻工、强迫交易、强拉强运、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恶意讨薪、上访、缠访,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制假、贩假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州长任组长、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海西州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并组建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州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日常监管,检修、维护和入商入企报批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九、加强责任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投诉受理核实查处和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第一责任人,凡发现在公务活动中存在的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诫勉谈话,直至采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十、加强监督检查。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要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明察暗访,不定期监督检查。在州、市县(行委)电视台设立行风政风评议栏目,每月开展一次面对面问询,同时设立热线电话,接受电话问询。在政府官网设立专项模块,受理网上投诉;设立州长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于当日必须核实,并于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转报州纪委、监察局,由州纪委、监察局依规依纪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措施于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