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率先在全省出台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地方性法规

16.07.2014  10:12

  近日,我省首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职责,突出了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等内容。规定了各民族相互学习使用语言文字,对培养和使用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配备“双语”公职人员、招录工作人员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公民等做出了规定。规定各民族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参与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历史文化、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自治州内的宾馆、饭店、车站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向各民族群众提供同等服务。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规定每年8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规定了奖励措施,自治州、各县每5年,各乡(镇)每3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樊秀云、范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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