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健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纵深发展

27.11.2015  18:23

海北州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过程中,率先制定了《海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实现了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章可循。同时,为保障创建工作常态化推进、长效化发展,重点健全了五项机制。

干部培养机制, 完善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干部抓好民族工作、服务民族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基层干部选拔任用、选派任职、民族比例、学历结构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并把民族干部培养纳入《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定期督查机制, 州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州委督查室、州创建办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随机督查活动,发现问题、反馈信息,督促落实、通报情况。 联席会议机制 ,把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督查联席会议、经验交流会议、定期研判会议等会议制度整合为创建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会议程序、议程、时间和参会范围,集体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考核达标机制, 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照“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管理、注重平时”的原则,每年对考核达标的单位进行授牌命名,州每五年、县每四年、乡镇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今年召开全州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51个模范集体、83名模范个人受到表彰,命名示范单位42个。对照国家测评指标体系,制定《海北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乡(镇)、村、社区、机关单位、学校、企业、寺院创建标准》、《考核验收细则》、《考核命名及表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一票否决”的具体内容,严格兑现考核。 经费保障机制, 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项经费,按照州级每年100万元、县级50万元、乡镇10万元、社区2万元、牧业村和人口3000人以上的农业村1.5万元、其他村1万元的标准分别纳入了州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