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共同推进三江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展开

22.08.2016  16:44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2012年1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的《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通过近五年的实施,办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有效保护青藏高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在办法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效果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执行效果与当初的立法预期有一定的差距。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在UNDP-GEF青海省三江源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支持下,2016年2月省林业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决定对办法实施立法后评估,分析办法未能全面有效执行的症结,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使其在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切实发挥应有的法制保障作用,并为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8月18日,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林业厅再次召开评估专家组工作协调会,进一步明确评估专家组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并要求专家组在下一步工作中,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认真研究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思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估内容,为做好评估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