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5〕161号)

09.10.2015  13:18

XNFS01-2015-0006

 

 

 

 

 

宁政办〔2015〕16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西宁市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

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青海省《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藏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保持和发扬中藏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为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藏医药在中藏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和乡村全面发展,促使中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努力,“十三五”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服务功能完善、资源配置合理、中藏医药特色明显、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藏医药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到2020年,在没有设立中藏医医院的行政区域,以引进社会资本的方式新建1所中藏医医院;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和中药房,中医病床占总床位5%;全市二级以上中医院中医病床占总床位50%;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中药房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建设达到100%,75%的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药诊疗服务,中医药服务在卫生服务总量的比重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提高5%—10%。实现中藏医医疗和养生保健服务网络基本健全,中藏医药健康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中藏医药健康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基本适应全社会中藏医药健康服务需求的目标。

  二、加强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城乡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重点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行政村卫生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及中藏药,合理配备基层医务人员,使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药执业人员配备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上,积极推广中藏医适宜技术,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中医体质辨识”和中藏医保健指导内容,鼓励妇幼保健和疾控机构开展中藏医“治未病”项目或“中医妇儿科”诊疗工作。

     (二)合理配置中藏医药服务资源。 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领域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全市二级公立中藏医医院的投入力度,支持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使全市二级以上中藏医医疗机构执业人员配备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使医院的基础设施与所承担的任务功能相适应。健全完善医疗联合体,形成以市、县(区)级公立中藏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医院中藏医科为重点力量,以城乡基层中藏医药服务网点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建成涵盖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功能的中藏医药服务网络。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藏医药服务领域。 完善准入机制,鼓励有资质的中藏医人员特别是名中藏医开办中藏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推进中藏医医师进社区,名医坐诊,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藏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藏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简化社会资本举办中藏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程序,不受地域、距离等的限制。并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工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中藏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三、实施“三名”战略,突出特色优势

      (一)培养名医。 继续开展名中藏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选拔一批优秀传承人才定向跟从学习,建立长期的名中藏医继承跟师学习制度。建立中藏医药高、中级人才后备队伍。建立我市名中藏医评选制度,每3至5年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一次名中藏医评选工作,建立名中藏医工作室,研究、开发并总结名中藏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并积极予以推广。开展名中藏医绝招绝技传承工作。对传统中藏药炮制、制剂工艺和中藏药专家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通过读经典、跟名师、做临床等方式,加快培养优秀名中藏医。

      (二)建设名科。 加大对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投入,按照中藏医重点专科的建设标准,扩大专科规模,促进中藏医临床应用性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支持各级中藏医医院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通过中藏医专科专病建设,发挥重点专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协作的作用,使专科建设成为带动医院业务发展的龙头和中藏医科研的创新点。“十三五”期间,争取将推拿科、针灸理疗康复科、糖尿病等中藏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建设成为特色突出、疗效显著、群众满意的重点专科,在全省同领域中居领先地位。

    (三)打造名院。 加快市中医院、湟中县藏医院建设,坚持体现中藏医药特色的办院方向,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医院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托省内外知名中藏医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和帮扶,加大对全市二级以上公立中藏医医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建成与区域地位相匹配、综合服务功能完善、医疗技术水平较高、中藏医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的中藏医医院,成为我市中藏医医疗和技术指导中心。

  四、实施“三进”工程,拓展服务领域

  (一)加快中藏医药进农牧区步伐。 继续为农牧区配备必备的中藏医药设备和人员,培训中藏医药人员,推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享受到中藏医药服务。市、县级中藏医医院要作为中藏医药进基层的带头单位,与乡镇卫生院开展联点建设,形成对口帮扶工作机制,支持乡镇卫生院中藏医药业务建设和发展,引导农牧民群众使用中藏医药服务。

  (二)加快中藏医药进社区步伐。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中藏医药人员、设备、药品等基本配置。

   (三)加快中藏医药进家庭步伐。 积极宣传中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养生以及“治未病”的理念,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主动运用中藏医药知识防病治病。

  五、开展中藏药研发,促进医药和谐发展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发展中藏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提高中藏药材生产质量。

     (二)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中藏医药临床需要,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藏药制剂。将部分中藏药饮片、成药及院内制剂逐步纳入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和各类医保医疗用药目录。

     (三)中藏药资源的开发要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物种资源保护与生态循环之间的平衡,在保护利用好野生中藏药材的同时,积极发展人工栽培养殖。依托我市三县生态区位优势,结合林业建设,发展“林下经济”,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园区化的种植养殖基地,提升中藏药材开发的可持续性。

  六、大力推进中藏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藏医药继承工作。 扶持和保护传统医药传承人,鼓励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中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 

  (二)加快中藏医药科技进步和创新。 重点加强高原性疾病及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和“治未病”预防保健研究,不断创新中藏医药诊疗方法和防治手段,提高中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鼓励和支持中藏医药科研立项及科技成果评审。

  (三)加大中藏医药文化建设。 挖掘和整理我市中医药医籍和名中医学术成果,开展市内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目录,进行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近代市内名医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做好国家和省级名中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

  七、加大中藏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一)积极培养中藏医药行业骨干。 鼓励中藏医药医疗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管理型人才和学术骨干。完善中藏医药师承制度,传承名中藏医的医德医风和临床经验,造就新一代名医。支持中藏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加强基层中藏医药人员培养。 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各类中藏医药人员到基层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选拔一批中藏医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继续医学教育、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基层中藏医药业务骨干和实用型人才。力争用3-5年时间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到全市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开展10项以上中藏医药适宜技术,75%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

  八、充分发挥中藏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

  充分利用中藏医药“治未病”优势,将中藏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藏医药方法和技术,建立完善中藏医药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积极应用中藏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工作,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积极推广使用中藏医药适宜技术,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开展中藏医药“治未病”服务;充分发挥中藏医药优势,开展中藏医体质辨识和慢病管理,做好常见重点疾病分级诊疗工作。充分应用中藏医药优势,推动中藏医养生保健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藏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普及和健康指导,拓展中藏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促进中藏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加强对中藏医特色康复医院、中藏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康复科服务能力建设。构建集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于一体的中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九、加强中藏医院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设具有中藏医药特色的集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于一体的中藏医药信息化体系,实现区域中藏医药服务机构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同服务。积极利用信息化建设平台推进中藏医药标准化建设和优化医疗服务流程,逐步建立和形成区域内人群中藏医健康服务数据库,并适时进行有效开发和利用。

  十、加快中藏医药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

  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藏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藏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积极利用网站、微平台等新媒体开展中藏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努力打造开发中藏医药特色旅游产业,打造青藏高原中藏医药健康旅游品牌。扶持优秀中藏医医疗机构到省外开办中藏医医院、连锁诊所等中藏医药服务机构,鼓励我市中藏医医疗机构与先进地区的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友好互助关系。

  十一、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中藏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综合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政策保障。 针对中藏医药相对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特点,按照国家和省内的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和增设中藏医特色诊疗项目,对没有列入医保报销的诊疗技术、康复诊疗项目列入全额报销范围;提高中藏药院内制剂的价格,并将医院内制剂、煎药费等费用列入各类医保支付范围;较大幅度提高挂号费和针灸、手法、整骨、药浴、针刀等传统项目和中藏医药适宜技术的服务价格,并列入各类医保支付范围,体现中藏医药技术劳务价值,鼓励优先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治疗。

  支持院内中藏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依法简化院内中藏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支持二级以上中藏医医院共建(建立)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中藏医验方研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藏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藏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计、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藏药制剂可以在区域医联体内分支机构及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调剂使用。

  (三)经费保障。 不断加大对中藏医药事业的专项投入,设立中藏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市中藏医医疗设备配备、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创新以及中医治未病科、人才培养等建设。逐步建立多渠道的中藏医药事业投入机制,注重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调动社会资金融入,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对市、区(县)级中藏医医院的建设资金同级财政应予以优先安排,加大对中藏医药“三名三进”(名院、名科、名医,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的支持力度。对公立医疗机构中评选出的“名中藏医专家工作室”给予每个工作室10万元扶持资金,市级管辖的工作室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县管辖的工作室由市财政、区县财政和所在医疗机构分别按30%、40%和30%的比率分担。

     (四)监管保障。 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对中藏医药的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发挥中藏医药行政管理的监督作用,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充实中藏医药行政管理力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藏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藏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藏医药广告,规范中藏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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