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力成劳动者败诉主因——对西宁市法院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情况的调查

13.06.2015  00:01

   “在2014年和2015年第一季度,西宁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共计3162件,审结2791件,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处于多发状态”。这是记者近日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的一组数据,据法官介绍,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者败诉的情况,那么,造成劳动者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劳动者如何更好地通过诉讼等方式正确维权,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记者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查采访。

  劳务纠纷多以劳务合同案为主

  据介绍,在西宁市两级法院近两年受理的3162件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696件,占22.01%;劳务合同案件2256件,占71.35%;劳务雇佣合同案件134件,占4.24%;确认劳动关系案件21件,占0.66%。另外,还涉及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梳理,法官们发现,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中劳务合同案件占多数,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案件所占比例又比较低,特别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企业用工基本上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概念。

  而在有限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其合同内容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及工伤保险,对职业病高危行业的劳动者不进行岗前检查、离岗检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这类纠纷增多和难以处理的原因之一。

  违法分包致大量劳务纠纷产生

  通过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成因分析,法官们发现因违法分包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西宁大量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的产生,其主要原因也在于违法分包的实际问题。

  据法官介绍,很多建设工程都是自然人或者包工头以挂靠某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取得工程承建资质后施工,由于自身没有固定的建设队伍,便自行违法招募劳动力,或者通过分包工程项目,再由分包人招用相关所谓技术人员和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从表面上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更谈不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与包工头、承包人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劳资争议,建筑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推诿、回避,而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或者承包人往往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不具有预防事故发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的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地及时地保护。

  还有多数发包方为了谋利,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不与承包方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仅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而分包,无论工程是否竣工,既不与承包方书面结算,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劳而无功,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无书面证据。拖欠主体大多为包工头个人,工地上承包某工段或工序的小包工头较多,由于他们自身处于行业链条的末端,一旦其自身利益受损,必然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

  法官表示,从审理案件的情况看,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多发主要原因除了违法分包现象导致拖欠工资普遍发生外,还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随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等有着很大的关系。

  举证不力成劳动者败诉主因

  “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案件中,有的劳动者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存在误读,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低,还有的劳动者在维权程序方面存在误区,未经前置程序处理就先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导致劳动者屡屡打输劳动争议官司的主要原因。”分析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中劳动者败诉的原因,法官认为,一是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低。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诉讼中,从事一线生产、服务的普通职工比例较大,这类劳动者主要集中在餐饮、销售等服务类行业及建筑施工行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工作流动性较强,诉讼能力相对较低,举证能力亦显不足。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提成奖金等约定大多为口头形式,缺少书面材料固化。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就加班事实、提成数额等进行举证。

  二是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误读。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非常繁多,各部门法亦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情况。部分劳动者将个人雇佣、承揽、退休后返聘等劳务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关系主张相关补偿;部分劳动者将劳动争议与侵权纠纷混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三是维权程序有误,未经前置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处理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未经仲裁前置的情况主要有:在诉讼阶段增加、变更与仲裁申请内容无密切关联的诉讼请求;属于人事争议的案件,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处理,以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等。

  四是部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案审查及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均会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审理,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五是用人单位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人民法院对于时效问题,一般不予主动审查,但在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核,在确认劳动者的相关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者会因丧失胜诉权而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官支招点迷津

  提示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是固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等的重要载体,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不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签订时要仔细研读、认真确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确保该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提示二: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依法以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已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了解并遵守。

  提示三: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中虽对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多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仍对部分事实具有举证责任,如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停工留薪期等,劳动者尤其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中应当注意保存能够反映自身工作情况的书面证据,如值班记录、出入证、工资表、派工单等。

  提示四:积极寻求工会等组织的帮助

  劳动法律法规在工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工会应当是劳资双方谈判的主要力量,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托,是劳动者从个体维权发展至集体协商的关键主体,集体协商制度既是维权制度也是协调机制,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也可先主动寻求单位工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