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7〕21号)

26.01.2017  20:3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附件1

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96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聚焦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以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为目标,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 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依法规范。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制度体系,依法依规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改革创新。 抓住国家实施“互联网+”和“智慧西宁”建设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稳步推进。 强化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民意,加强沟通协作,稳慎决策,稳步推进行业改革,更好地规范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约车发展,促进传统巡游车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水平。

  二、改革目标

  (三)推进资源配置科学化。 根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中的定位,按照适度发展的原则,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四)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化。 深化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现巡游车与网约车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巡游车、网约车新老业态品质化、多样化共存的服务体系,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融合发展格局。

  (五)推进运价体系合理化。 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六)推进经营权使用无偿化。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消有偿使用费。对于经营权尚未到期的,按经营权使用年限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退费方案另行制定)。

  (七)推进运营和监管信息化。 通过“运营+互联网+”鼓励引导巡游车经营者创新经营和利益分配模式;通过“监管+互联网+”创新运力调度、运行监测、安全监督、信息发布等管理手段。

  三、落实改革主体责任

  (八)明确改革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改革、管理、发展、稳定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城区巡游车和网约车深化改革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大通、湟中和湟源县(以下简称三县)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和管理的指导工作。三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属地巡游车和网约车深化改革和管理等工作。

  四、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九)准确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以创建“公交都市”为契机,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理念,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为目标,根据群众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以巡游车运力合理管控和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相结合,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力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五、深化巡游车改革

  (十)推进经营权制度改革。 新增和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8年。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十一)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结合实际,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现有承包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十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对现行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十三)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结合实际,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巡游车向网约车转型时,要结合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和“智慧西宁”建设,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六、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四)规范网约车发展。 制定出台《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条件,明确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要求,做好车辆和从业人员准入的相关工作,科学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在我市设立管理服务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并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提供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设置统一的网约车电子标识,车辆标准高于本市主流巡游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侯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十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与部、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市、县通信、公安、网安、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要主动将网约车有关监管信息接入市、县交通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将平台运行、车辆、驾驶员及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县交通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与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向行业监管部门开放其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十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为加强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管理,制定《西宁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暂行办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乘车辆要求、驾驶员行为规范、合乘次数及结算方式等。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经营性运输行为界限,对经常性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实行登记管理。严禁私人小客车从事经营性运输。

  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七)完善服务设施。 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气站、充电设施等服务设施,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巡游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问题突出的,应通过允许在公共临时停车场短时间免费停放等措施,方便驾驶员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要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优化交通组织流线,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严格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加快建立出租汽车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通过车载评价终端、手机APP软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等方式,建立乘客对出租汽车及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接入国、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九)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 进一步创新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简化、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许可程序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推行网上办理;在西宁市政府门户网站、西宁交通运输局网站,西宁晚报、市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定期公开辖区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合法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市行政审批部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做好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车辆准入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及驾驶员的准入审核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建立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价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价格违法行为。市、县公安部门要做好网约车注册登记等工作,依法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安全监管和备案管理,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市、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行业改革顺利实施的相关经费。市、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和许可准入工作。市、县市场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信息公示法定职责,严厉打击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计价、计量监督管理。市、县商务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报废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督、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长效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非法营运行为查处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对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宾馆、医院、商场、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城区主要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的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各界提供的非法营运行为线索和举报的非法营运车辆信息要及时受理,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依法查处和打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及时报道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动态,曝光非法营运行为,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堵和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暂扣的非法营运车辆、暴力破坏执法设施和执法车辆、围堵和冲击执法机构、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一)加强制度建设。 在本《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修订《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条件、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经营许可,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发挥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了解行业动态,建立拟从事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信息储备库,在运力运价调整,推行出租汽车企业与承包经营者、驾驶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协商确定承包费、服务费等标准,以及创建行业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改革。建立成员单位及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改革声音,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密切行业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辖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有序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附件2

 

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60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3号令)、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96号)和《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开展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县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市、县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具备接入本市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平台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其经营区域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结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及复印件;

  (五)出具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平台的承诺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西宁市城区或县辖行政区域,经营有效期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申请人,办理延续经营手续,每次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青海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平台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与市交通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相匹配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标准高于本市主流巡游车。主流巡游车车辆标准每年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自车辆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行驶里程不得超过6万公里;

  (五)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其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营业性车辆的相关保险。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局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未登记注册的车辆,其所有人需提交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已登记注册的车辆,其所有人需提交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法人企业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设置统一的电子标识,车身不得喷涂、安装专用图案、标识;

  (七)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六)项手续,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五)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被查处从事2次以上非法营运行为的;

  (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管理服务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站和客户端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本地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揽客,不得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营运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每车每座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发布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每月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其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变更)、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网约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相关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委网安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省、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网约车相关管理规定的,依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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