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2015年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2015〕42号)

25.03.2015  1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西宁市2015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西宁市2015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为巩固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向制度化、常态化转变,深化各项“治本”措施,进一步落实好2015年大气治理工作,根据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大气环境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理念,按照标本兼治,固本强基的工作原则,严格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的工作思路,强化治理措施,推进治本之策,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督办到位的治理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

  2015年空气环境质量目标为:全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确保达到70%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8%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5%以上,降尘量年平均浓度较上年持续下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中SO 2 、NO 2 、O 3 、CO年均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范围以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西北省会城市前列。

  二、治理工作内容及分工安排

  (一)继续强化扬尘污染管控措施

  1.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扬尘管理

  (1)严格开展春季开复工许可管理。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及原有的拆迁、施工工地和商砼企业春季开复工前进行全面严格审查,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凡是达不到“五个100%”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或复工许可),商砼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作业;对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拆迁、生产的施工工地和商砼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停工整改,全面达到“五个100%”扬尘防控标准后,方可准许施工和生产作业。

  牵头单位: 市建委、市房产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湟管委、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5年3月

  (2)强化落实日常巡查检查。 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商砼企业扬尘污染巡查检查工作机制,开展全区域无盲角的巡查检查工作,统一标准、严格执法、全程监督,确保各施工项目、商砼企业持续达到扬尘污染防治“五个100%”标准要求。对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污染反弹的施工及商砼生产企业,要采取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工整治等严厉措施,保持高压态势,监督其规范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并做好相应检查、处罚、整治等方面档案记录工作。

  牵头单位: 市建委、市房产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湟管委、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

  完成时限: 全年

  (3)规范管理渣土挖运作业。 认真开展全市渣土挖运企业资质及能力审查工作,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清理整顿渣土挖运市场,完善渣土运输行业公司化运营管理;严格实施渣土挖运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渣土车辆GPS安装工作及车辆挂牌许可作业;进一步提升渣土挖运监管能力,在施工场地建设视频监控设施,实现渣土挖运全过程扬尘管控;严格渣土挖运审批和作业扬尘防控标准,进一步明确渣土公司及渣土运输车辆责任,渣土挖运作业前,要对准许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密闭、GPS等措施达到标准要求;对未采取密闭化改造、无公司管理、未安装GPS装置的渣土车辆从事渣土拉运的要严厉整治,从重处罚;对未通过资质审查的渣土挖运企业、不具备扬尘防控条件的渣土工地一律不允许开挖作业;对渣土挖运单位施工、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扣除其缴纳的渣土挖运保证金,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吊销渣土挖运单位资质。三县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标准规范渣土挖运行业。

  牵头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5年3月底前

  (4)严格落实扬尘污染冬防措施。 本年度11月前全市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商砼企业、渣土挖运作业要全面停工,市区所有弃土场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禁止渣土和建筑垃圾入场倾倒,并做好冬季停工期间覆盖、压实、洒水、冻结等抑尘工作;经审批许可冬季继续进行施工的工地和生产商砼的企业,要全面达到冬季扬尘防控标准要求,凡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和混凝土生产;所有裸露地块及道路两侧裸露区域今年11月底前要全面达到全覆盖的标准要求,对确实不具备覆盖条件的要采取浇灌、洒水、压实、冻结等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 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湟管委、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5年11月底前

  2.全面巩固道路扬尘治理

  (1)扎实开展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检查工作。 制定并公告市区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标准、要求及禁行区域;继续开展渣土车辆检查点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检查点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对存在未覆盖、有抛洒、易扬散情况的车辆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明确违法违规运输车辆查处标准,建立违法车辆信息互通与不良作业记录机制,制定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长期违法违规作业运输车辆。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全年

  (2)全面落实道路保洁和洒水降尘措施。 制定2015年抑制道路扬尘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全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洒水(喷雾)、机械化清扫、人工保洁工作,加大洒水频次和清扫保洁力度,提高道路清洁标准,实行道路清洗作业,确保达到道路无明显积尘、扬尘的实效,有效抑制道路二次扬尘污染。建立市区清扫、保洁、洒水等整体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根据气候、季节变化,合理调配车辆、人员,科学、优化开展道路清洁、抑尘作业。三县、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标准,扎实开展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全年

  (3)持续开展国省道及两侧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巩固2014年综合整治工作成效,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持续落实国省道、通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确保道路清洁无明显积尘、扬尘;进一步落实国省道、通县道路两侧区域环境的整治和垃圾清运工作,并加大巡查检查,严厉查处随意倾倒建筑、生活垃圾和渣土行为。

  牵头单位: 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全年

  3.有效落实区域重点扬尘防控措施

  (1)全面落实扬尘治理责任。 明确各行政事业、企业、商业、小区等单位扬尘防控工作任务,签订门前“三包”工作目标责任,确定清扫保洁、洒水标准和要求,同时组织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并加大巡查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牵头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全年

  (2)大力推进垃圾场、弃土场环境整治。 全面开展生活、建筑垃圾场和弃土场环境大检查工作,梳理形成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治措施和时限,并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填埋作业,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资金投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有效解决作业区域、进出场道路、车辆运输等环节扬尘、抛撒、臭气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 2015年5月底前

  (3)严格实施裸露地扬尘防控工作措施。 待开发用地、市政设施建设等裸露地必须采取密目网覆盖等抑尘防治措施,并定期对覆盖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缺损区域要及时予以补充覆盖,确保裸露地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确实无法开展覆盖的裸露荒地要采取压实或洒水板结等措施,减少其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大西宁市大南山绿化区、北山美丽园、城区各类绿地的绿化工作力度,结合冬、春季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绿地内冬灌、春灌等扬尘防控措施,减少自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林业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5年3月底前

  (4)积极开展人工增雨。 严密关注气象变化,积极做好物资筹备,根据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有效组织开展人工增雨工作。

  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 全年

  (二)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规范煤炭交易市场管理。 进一步完善煤炭交易市场运行及管理各项制度,理顺煤炭一、二级市场运营机制,实现煤炭统一供销,并积极督促和引导煤炭销售企业入驻一级煤炭市场,集中有序规范从事煤炭销售活动;加大一、二级煤炭市场购、销煤炭监管工作,定期开展煤质抽检抽测,严控进煤渠道和煤炭品质,并严格煤炭市场资质审查,实施不合格煤场退出机制,确保各煤炭市场守法合规经营;全面完成规划外的煤炭堆存和加工场所取缔工作,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煤炭加工、销售的场所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并严厉处罚。

  牵头单位: 市经委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 2015年8月底前完成煤炭规范化管理,年底前完成煤质抽检抽测

  2.严控企业用煤品质。 加强火电、煤焦化等用煤大户企业用煤品质监管,及时掌握其煤质、用量、供应渠道,定期开展煤炭品质抽检抽测,确保其用煤达到标准要求,对使用不合格煤炭的企业要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督促整改;根据气候和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火电企业应急应对措施,分时段、分情况确定火电企业用限煤及限产要求,并督促其落实优质煤炭贮存,保障应急使用。

  牵头单位: 市经委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 全年

  3.统筹开展生活用煤补贴工作。 做好采暖生活用煤居民调查统计,制定补贴发放方案,确定补助范围、标准、供煤渠道,并加快建设居民用煤配送体系,加强使用优质煤炭宣传引导,使居民用煤品质得到有效的管控。

  牵头单位: 市经委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

  完成时限: 2015年9月底前完成困难群体优质煤补贴

  4.大力推进煤改气治理工作。 根据天然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煤改气年度治理工作方案,拓展煤改气治理工作范围,治理工作逐步向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周边地区和郊区城镇延伸。8月底前全面完成2014年已签订合同无法实施改造的燃煤锅改造工作,9月底前完成2015年145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房产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西宁中油燃气公司

  完成时限: 2015年9月底前

    5 .加强餐饮业油烟整治和秸秆垃圾禁烧工作。 开展餐饮企业大检查工作,已治理区域范围内新建和原有餐饮单位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及油烟处理设施,对措施未落实或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由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查处,确保及时整改;组织开展禁止秸秆、垃圾禁烧工作,加大区域巡查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查处随意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完成时限: 全年

  (三)深化工业及相关领域污染防治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调查工作,对照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淘汰工作;加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企业产业升级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 市经委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 全年

  2.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治理。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大检查工作,分析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评估治理设施能力,深入挖掘企业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制定治理工作计划,下达治理任务,并督促企业积极组织落实;对照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提标工作,督促钢铁、水泥、火电、焦炭行业加快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到国家行业最新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全年

  3.规范整治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 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发展规划,引导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规范有序发展,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取缔国家明令淘汰产业及污染严重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中小生产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

  责任单位: 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 2015年10月底前

  4.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工作。 全面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推广工作,按要求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和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

  牵头单位: 市建委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 全年

  5.调查实施有机挥发性气体治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有机挥发性气体调查摸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确定治理项目,并督促落实。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5年12月底前

  (四)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

  1.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管控措施。 充分利用“黄标车”电子抓拍系统,全面落实市区27条主辅道路“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大违规进入车辆查处力度,切实落实处罚措施,形成“黄标车”淘汰倒逼机制;加强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和路检抽测工作,严格管理和发放机动车尾气环保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 全年

  2.强力推进机动车淘汰工作。 2015年4月底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鼓励淘汰工作方案,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 2015年12月底前

  3.全面完成机动车油品升级工作。 2015年2月底前完成全市国Ⅳ标准柴油油品升级工作,并加强全市油品供应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加油站油品监测工作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汽、柴油流通和销售。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 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 2015年2月底前柴油油品全部升级到国Ⅳ标准,全年开展监督检查和油品检测

  4.强化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理。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油气回收设施检查工作,督促各加油站及时做好回收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发挥实效。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 全年

  5.大力推进缓堵保畅工程。 完善智能交通系统,优化智能交通配置,减少交通堵塞引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结合我市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人行道建设,逐步研究新能源汽车推广,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牵头单位: 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 市公安局、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 全年

  6.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管理及大型运输车辆禁行工作。 开展全市工程施工车辆调查工作,并对其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尾气排放严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允许施工作业,并对应淘汰的老旧工程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加大城区中心区域大货车、农用车、拖拉机禁行工作力度,引导其从城区外围通行。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 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安监局

  完成时限: 2015年12月底前

  (五)加强治理工作保障措施

  1.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签订本年度大气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制定本年度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进一步完善、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制度、机制、办法等。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完成时限: 2015年3月底前

  2.充实治理工作力量。 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有序、有力开展,落实市大气办人员编制,并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开展巡查检查、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保障各项治理任务的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 市编办、市直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 2015年5月底前

  3.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继续强化与海东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两地协同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解决辖区交叉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区域联动治污。

  责任单位: 市大气办、城东区政府

  完成时限: 全年

  4.加大治理资金投入。 根据治理工作需要,确定年度治理资金计划,切实保障治理项目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5年3月底前

  5.实行目标考核。 由市目标办和市大气办对各地区、部门治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和分值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书面抄送市监察局、市考核办,由市考核办汇总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将纳入到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目标办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6.加强社会宣传工作

  (1)制定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各种媒体积极参与治理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采用正面报道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知识,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生活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治理的工作氛围。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 西宁广播电视台、西宁晚报社

工作时限: 全年

  (2)统筹安排全市社会宣传工作,强化各地区对治理工作多渠道宣传。通过大幅墙体广告、LED屏幕、车载电视、电视宣传片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治污工作宣传覆盖面。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

  工作时限: 全年

  7.建立应急和信息公开机制。 结合我市气候、地理、天气等实际,按照国家应急工作相关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发布相应的提示信息;进一步完善全市空气自动监测体系,全面准确反映发布各地区、园区空气环境质量,并进行排名。

  牵头部门: 市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 全年

  8.形成有奖举报、工作奖励机制。 继续开展环境有奖举报工作,鼓励群众通过12369和环保110举报周边的环境违法案件,监督治理工作开展,促进全民参与;根据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奖励,对治理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地区加大项目及资金的支持力度。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

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全年

   9.深入开展大气治理课题研究。 根据治理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污染源分析、生态屏障、区域流通通道研究等大气污染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形成科研成果,为全市大气污染科学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 全年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进行问责。 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市级督查组等督查单位加大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督查督办力度,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监察局反馈抄送;市监察局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的人和事及时进行问责处理,推动治理责任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县应强化治理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牵头单位要落实组织推进之责,各责任单位要承担具体落实之责,配合单位要履行参与协助之责,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四)做好舆论引导。 广泛宣传治理有关情况,积极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污染问题,注重媒体回应和群众互动,引导和梳理公众对治理工作的认知,形成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营造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合力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准备大气国考工作。 严格履行《西宁市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宁政〔2014〕226号)中的职责,对照各项考核指标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及早确定备查点位,规范做好考核档案,确保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大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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