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鱼“缺斤少两”近半斤 带鱼“缺斤少两”近半斤 依法惩罚赔偿500元

19.12.2014  13:49
 

 

2014年11月12日,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曹先生投诉称:其11月11日市民曹先生在我市王府井百货购买一盒带鱼,外包装标签上注明“鲜带鱼、单价51.6元\㎏,净含量0.742千克、售价37.36元”字样。

买回后,曹先生感觉带鱼分量不够,复称后只有0.5千克(一市斤),曹先生即刻返回和王府井百货销售商协商处理,销售商只愿意赔偿来去打车费和带鱼价款合计50元,对此处理曹先生不满意,便向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联合城中区消费者协会就此消费投诉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曹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是王府井百货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缺斤少两的客观事实。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市、区两级消费者协会现场调解,按照新《消法》五十五条规定,王府井百货带鱼经销商接受惩罚性赔偿,给消费者曹先生赔偿500元人民币。 

本次投诉案,是我市消协自新《消法》实施以来处理的第一件惩罚性赔偿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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