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04.06.2016  18:16

   (2016年6月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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