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30.03.2018  21:23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办法共六章19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制定依据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第二章出席法定会议,主要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请假程序;第三章发表审议意见,主要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定会议期间发表审议意见作出明确和规范;第四章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主要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履职活动;第五章对组成人员的监督,主要明确了激励和鞭策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具体规定;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参照执行范围及实施时间。(新闻宣传处)